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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南宁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漏犯被判刑<总第341期>
作者:南宁市中院 赵秀贞、孙晓梅
编辑:王柳青
内容提要:5月3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对李其雄、李杰、冯锋、黄厚文等19名被告人的南宁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漏犯李建峰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建峰(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所参与的组织利用其黑恶势力在南宁市内为非作歹,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期间,李建峰积极参与了冯锋等人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事件,其中主要的参加人均有李建峰纠集、指使的人员。李建峰积极参加以李其雄、冯锋、李杰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具体纠集并参与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2006年6月7日19时许,李建峰因欠款事由纠集他人将林某从南宁市秀灵路秀灵宾馆押上出租车带至南宁市永凯大酒店一房内,并向其索要债务。20时许,李建峰联系庞俊、李华海、李景义(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到该酒店对林某实施非法拘禁。经林某妻子报警后,公安人员于6月8日20时许将林某解救。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6月28日20时许,“四叔”(另案处理)在南宁市大学路迪隆娱乐城因停车问题与娱乐城保安发生争执。得知情况后,冯锋带领李建峰等人先到达现场,李建峰遂电话纠集李发军、卢道石、李华、庞俊、李景义、黄厚剑、陈军、詹永辉(八人均已判刑)等人,上述人员及熊月武(已判刑)等上百人接受召唤后先后赶到娱乐城,准备与娱乐城保安进行斗殴。冯锋、李建峰、李杰等纠集的众人赶至娱乐城后,李杰手下分发白色手套及木棍等,并在现场手持木棍、铁棍等工具聚集在娱乐城对面。为防止这伙人冲进娱乐城,附近巡警民警迅速赶到进行劝导及疏散。最后因另有多名公安民警来增援,李建峰等人才陆续从娱乐城离开。
2006年6月29日23时许,“老窝”(另案处理)在南宁市东葛路搜索酒吧因停车问题与酒吧保安发生争执。李建峰知情后,遂打电话纠集李发军、卢道石、李景义等人对该酒吧进行打砸。赶至酒吧后,众人佩戴白色手套并使用木棍、铁棍等工具对酒吧内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搜索酒吧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5981元。
2012年11月6日3时许,李建峰在望州路北二里一百家乐赌场内向汤某索要债务时,遭到赌场工作人员殴打,李建峰被打受伤后前往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随后,李建峰电话纠集冯学坤、“阿齐”、“二七”、“十五”、李某某等人来到六医院,共同计划对百家乐赌场人员打击报复。冯学坤即通过“阿福”调取一支来福枪,李某某则通过黄某某、庞某某、周某某调取一支五连发长枪及一支单响长枪。准备好枪支后,冯学坤遂驾驶一面包车搭乘李建峰、“阿齐”、“二七”、“十五”等人携枪前往望州路赌场处实施报复。
凌晨3时30分左右,李建峰、冯学坤等开车人到达赌场门前巷子后面,由冯学坤在巷口处等待,李建峰、“阿齐”、“二七”、“十五”则持枪步行前往赌场方向。恰逢赌场工作人员李某从赌场下楼来欲离开,当李某发现李建峰等人持枪接近赌场时,立即朝反方向逃跑。李建峰等人见状遂持枪朝李某射击,李某中枪倒地,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1311.0312时许,冯学坤与陈庆清、冯光强等人商谋后,驾车至博白县英桥镇新圩街一赌场处,持枪对该赌场及其参赌人员进行抢劫,当场劫取了刘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12.3021时许,冯学坤与冯光强、陈庆清、雷锡强等人商谋后,驾车至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西充开发区一赌场处,持枪对该赌场及其参赌人员进行抢劫,当场劫取了陈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
201401.0321时许,冯学坤与冯光强、陈庆清等人商谋后,驾车至博白县凤山镇凤山街木片厂旁边一赌场处,持枪对该赌场及其参赌人员进行抢劫,当场劫取了蓝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48000元。
201401.0921时许,冯学坤与冯光强、陈庆清、雷锡强、黄祖耿等人商谋后,驾车至陆川县良田镇车田村下彭陂17队社伯公附近一赌场处,持枪对该赌场及其参赌人员进行抢劫,当场劫取了刘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约19180元、金戒指1枚、手机二台。
201401.1415时许,冯学坤与冯光强、陈庆清、黄祖耿等人商谋后,驾车博白县宁潭镇宁潭街中华路廖二十七家的店铺处,持枪对参赌人员进行抢劫,当场劫取了何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金戒指二枚。
李建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害他人,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冯学坤故意杀害他人,多次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李建峰、冯学坤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冯学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中,李建峰均是纠集、指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学坤在故意杀人犯罪活动中,事前参与商谋,积极协助准备枪支,事中亲自开车送人,事后配合同案人逃跑,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其参与六起抢劫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预谋、持枪或开枪抢劫,共同分赃。其伙同他人六次抢劫数额高达人民币144180元,抢劫数额巨大,且属于多次抢劫,且持枪抢劫。在共同的抢劫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建峰、冯学坤犯罪后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二人拒不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极差,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根据李建峰、冯学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中院决定对其二人从严处罚,故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峰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建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建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冯学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学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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